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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4日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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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政府采购流程

(一)采购准备

1.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竞争性磋商。

3.采购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2022年,淮安区执行《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1〕66号)。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以上,或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和集采目录外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和服务3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上),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4.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四类项目应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发布采购信息

1.发布媒介: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2.公告时间: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少于10日。

(三)评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四)中标和签订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原则上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五)履约验收与支付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四、询问、质疑、投诉

(一)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二)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三)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中明确要求:

1.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2.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3.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4.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